广州日报河源讯 (记者曾焕阳通讯员陈碧霞、邹朋新、钟燕辉)河源市龙川县一对夫妻离婚后,父亲邝某看望儿子时却被前妻罗某以种种借口推托,导致无法见到自己的亲生儿子。邝某无奈之下将前妻罗某告上法庭,要求对亲生儿子的探视权。昨日,龙川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邝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他每个月至少一次的探视权。
再婚后前妻不让他探望儿子
36岁的邝某于2014年12月,与前妻、被告罗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邝某毓随被告生活,但离婚判决书中却没有提及原告对小孩邝某毓探视权的问题。原、被告离婚后,原告邝某及其父母均探望过小孩,后原、被告双方因探望时间、方式发生意见引起纠纷。原告邝某于2016年6月以被告设置探望权障碍为由,向龙川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罗某协助其行使对小孩邝某毓的探望权,每月探望四次,并规定探望时间、地点、方式。
在庭审中,原告邝某的请求被被告罗某拒绝,罗某称原告现与第三人再婚,组建了新的家庭并生育了小孩,如按照原告提出的探望方案将小孩带至其家中生活,容易与原告的配偶发生冲突,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今后对小孩的教育,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法院:
不直接抚养仍有子女探视权
龙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探视权作为亲属权的一项延伸权利,有利于亲情交流和感情维系,更加有利于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也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案中的原告、被告在法院判决离婚案中虽未涉及探视权,但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对婚生孩子有行使探望权的权利和义务,法院从该案实际情况考虑,依法判决原告邝某可每月探望儿子邝某毓一次,具体方式为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9时从被告罗某处将儿子邝某毓接回,并于当天晚7时30分前将儿子邝某毓送回被告处;当年除夕日上午10时邝某从被告罗某处将儿子邝某毓接回,并于当天晚7时30分前将儿子邝某毓送回被告处;第二年春节年初一上午10时邝某从被告罗某处将儿子邝某毓接回,并于当天晚上7时30分前将儿子邝某毓送回被告处;第三年以后的除夕及春节的探望交替进行。被告罗某对原告邝某行使探视权有协助的义务,并驳回原告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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