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是该条款的适用要求非常严格,只规定了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情况,然而现实中所发生的情况可能不一样。就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的子女地位
此种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男方在妻子受孕后表示反悔的,男方应征得女方的同意并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措施,在女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终止妊娠情况下出生的子女,不因男方的事后反悔否认而消灭男方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二、未经丈夫同意而实施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
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女方因求子心切等原因,未征得男方的同意或违背男方的意思擅自进行人工受精的情形,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1.由于该子女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因而该子女仍属于婚生子女。但由于缺乏男方的意思表示,若强行要求男方接受该子女显然有违情理,因此男方可以通过提出亲子否认之诉来否定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2.如果男方虽未作出同意妻子实施人工受精的意思表示,但在子女出生后明确表示承认或追认该子女为婚生子女的,从保护亲子伦理关系的角度出发,应视为男方放弃其对亲子关系的否认权。
三、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但由于医疗失误造成子女与一方或双方没有亲子关系
若能证明该精液非丈夫所有或因医师过失致使误用第三人的精液,注入妻子体内而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允许男方提出否认之诉,该子女是不能与自然生殖子女一样,通过自愿认领或强制认领来确定生父的,在法律上该子女即沦为没有父亲的孩子。因此处理此类情况时,应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法院排除男方亲子关系否认权的适用,该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至于男方利益的损失,可以通过由医院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途径予以经济上的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