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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准对方看孩子:法官称可打官司变更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5-02-03 08:49:06

重庆晚报讯 陈先生和前妻离婚时约定,他可每月探望女儿一次,可真正执行后,深感这样的探望频率不利于孩子成长,也不利于维系父女感情,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探望频率。近日,市五中院认定这个诉求合理,为此判决陈先生可以每月探望两次女儿,还可将3岁女儿接出去玩耍。

据悉,2010年4月,家住渝中区的陈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2011年7月28日两人有了个可爱的女儿甜甜(化名)。2013年12月,陈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协议约定甜甜由妈妈抚养,陈先生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且在李女士的监护下进行。离婚后,陈先生曾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法院判决驳回。

2014年7月,陈先生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请求一月探望四次。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可通过行使探望权,维系父女感情,令子女感受到父爱,亦能通过与子女的交流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时间和次数不利于父女间的情感培养和交流,也不利于甜甜的健康成长;陈先生请求将女儿接回家中探望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亦有利于增进双方感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此,法院酌情主张陈先生隔周探望女儿一次,周六上午11点将女儿接出,应于次日晚8点前送回李女士处。

李女士上诉。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探望协议应当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探望方式不能严重影响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时间和次数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女儿与父亲之间的沟通。据此,市五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郝绍彬 屈冬梅

尴尬现实:

解决方法:

带小孩一方不让对方看孩子

市五中院的承办法官称,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承办法官称,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带小孩一方不让对方看孩子的现象。虽然取得了探望权,执行起来也是一件难事。

解决方法: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介绍,《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必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世界神秘现象》说谎?

读者打官司败诉

律师:科普、穿越等书籍的内容属于作者想象,法律上不会按侵权处理

重庆晚报讯 “一名‘死而复生’的男子”、“他…开始旋转飞翔”……2009年3月16日,陈某花29.8元,在书店买了一本书籍《世界神秘现象》,看到有《魔力百慕大》、《人体漂浮之谜》两篇文章中有死而复生和人能飞翔的内容,认为是谎言,诉至法院要求出版社和书店退钱赔偿。日前,市五中院二审驳回了他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这两篇文章中的知识性、科学性内容是作者通过信息加工,以一定物质载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仅代表了作者对某现象的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为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上诉。日前市五中院维持原判。

这种情况才构成对读者侵权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仁政律师事务所任浩纲律师认为,对于科普、神话、穿越、科幻书籍,因其内容属于作者想象,作为一种文学化创作,本身没有历史事实或科学依据的参考,联想部分的描写目前看来不一定科学,但不代表内容本身存在错误,即便读者认为自身在知识上被误导,但其所谓知识上的损失无法计算,同时知识损失权也非法律概念,所以,在此方面法律上不会按侵权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只要能证明书籍内容使读者形成错误意识,进而导致读者因此作出损害自身或他人的行为,出版者和销售者才对读者构成侵权。另外,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如果图书的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图书质量属于不合格,可要求书店退货并返还书款。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胡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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