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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05 15:24:36

把意见稿与《婚姻法》进行对比,记者发现,意见稿重在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仅笼统地规定了三条: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财产,哪些是约定的财产。意见稿全部28条中,不但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而且规定之细前所未有,可以说只看意见稿,不用开庭你就知道胜算几何了。

  婚前“彩礼”可全部返还

  意见稿中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将财物给付对方亲属或者他人的,如果所给付财物未用于结婚或者所给付金钱未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给付方与实际占有财物的受益人之间的返还财产纠纷另案处理。

  离婚1年内可对财产分割反悔

  离婚时已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事后却发现自己分少了,还有没有挽回的余地?意见稿规定,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但在离婚后1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法院未发现双方在分割财产时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则要驳回诉讼请求。

  “夫妻店”分割不应影响生产

  “夫妻店”中很多情况下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或入股,这使夫妻间财产关系愈发复杂。意见稿规定了此类财产分割原则:涉及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应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公积金等房改新问题,意见稿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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