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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3-07 10:04:19
刘某与其丈夫陈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自2003年起,因陈某出现了第三人,对刘某感情开始谈漠,夫妻关系趋于恶化。2005年初,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意见一致,但对陈某于2002年底从单位辞职后领取的8万元经济补偿金,刘某主张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8万元经济补偿金属陈某的个人特有财产,对刘某要求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主张未予支持。
        苏州离婚律师评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已被明确列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补助费虽然通过立法,确定为夫妻一方财产。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特殊的补偿费的种类还非常多,如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工龄买断款等,但这一规定无疑为当前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涉及到的经济补偿金等一些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认定和分割等有关问题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寻找到新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继续治疗疾病。经济补偿金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依附关系,是补偿给特定人的,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应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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