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遗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债权债务
|
涉外婚姻
|
律师支招
|
法律法规
|
联系律师
>> 分 类 导 航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协议离婚必须携带的证据
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哪些?
被人收养还需要赡养生父母吗?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解读20-30%的抚养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
离婚后未取得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做?
恋爱同居期间赠与汽车,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协议离婚后出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 离婚时,6个情形子女随母方生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婚时,6个情形子女随母方生活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11-02 18:36:48
【案情】
女方与丈夫结婚多年,有一个孩子现在1岁半,由于女方发现丈夫有外遇,想提出离婚,但女方想要孩子。请问: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评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孩子应该判归女方来抚养。
——此文由
苏州离婚律师
(
www.0816148.com/
)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苏州离婚律师
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
离婚时可以优先考虑抚养孩子的六个条件
下一篇:
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的规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苏州离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手机:13962184736(微信) 邮箱:jin-lawyer@163.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
蜀ICP备17003576号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
苏州离婚律师
网,为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
苏州离婚律师
网
keywords:
苏州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