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能否录音、录像的问题(当然还包括摄影、笔记等方式的法庭实况记录),过去似乎并未引起大家的重视,大概是因为过去录音、录像设备比较昂贵,除了新闻记者,一般人用不起的缘故吧。可是现在不一样了,录音笔、数码照相都是非常普及的设备,人们的权利意识提高了,什么事也开始较真了,于是最近这个问题开始频繁地困扰着法院,不断有人出来质问为什么法庭上不能录音、录像、摄影或笔记呢?质疑者认为这是司法拒绝监督的表现,正是不允许法庭上录音录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的暗箱操作。
别看这个问题小,要拿出法律依据来回答还真有点困难。首先,三大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法庭上能否录音录像的规定,仅有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规则》是这样规定的:“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这里只说了旁听人员和新闻记者,却没有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不能录音录像和摄影,也没有说可不可以用笔记录。司法部在1991年的时候给青海省司法厅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批复》中认为:“一九八二年《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批复》仍然有效。该批复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庭的严肃性,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应当继续执行该批复的规定,并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如律师为了整理自己的代理词、辩护词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录音、录像时,应事先征得法庭的同意。”但是司法部的批复至多只能算是行政规章吧,其法律效力是非常有限的。除此之外,再无相关规定规范法庭上的录音、录像、摄影和笔记问题。这就给法官出了个难题,现在当事人都是讲法的,你不允许他录音、录像、摄影和笔记,得有法律依据呀,看来通过法律的形式,至少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法庭上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在录音、录像、摄影和笔记方面的权利义务是迫在眉睫的事了。
先说一说为什么《人民法庭规则》要禁止旁听人员录音、录像和摄影,以及新闻记者必须经法庭同意才能录音、录像和摄影。我觉得,这一规定倒是事出有因,无可厚非的,并不是社会上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样是拒绝监督。法庭是法官审判案件的工作场所,由于公开审判的需要,因此允许公民、新闻记者旁听。但大家要注意,开庭的时候,正是法官们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倾听控辩双方陈述,判断是非曲直的时候,同时也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身心投入指控对方或为自己辩护的时候。毫无疑问,这时候他们最需要的是安静,需要一个没有干扰的诉讼环境。而录音、录像、摄影过程中人员的走动、闪光灯的闪耀、机器运转的声响,都是法庭上的噪音和干扰。同时,如果允许任何人随意走动去录音、录像和摄影,法庭也就丧失了它应有的庄严肃穆的气氛。因此,国外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在法庭上录像和摄影。比如我们最常见的美国法庭新闻,都是由新闻媒体雇用的专职速画家在法庭上画下庭审的场景,象辛普森案中的电视直播,是非常罕见的特例。
根据这个理由,录像和摄影由于对法庭干扰大,原则上必须禁止,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出于法制宣传或者业务资料保存的目的,经法庭批准,新闻记者、或者公诉机关、或者律师可以进行录像和摄影。
有争议的是两个问题,第一,现在的录音设备非常先进了,无声无息地就可以录音,比如很多MP3都有录音功能,轻轻一摁就行了,不会干扰法庭审判,能否允许旁听人员、新闻记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录音呢?我觉得既然禁止的原因只有两个,即:一、干扰审判,二、有损法庭庄严,那么,如果所用的录音设备,以及使用的方法不影响到法庭的审判,应该是允许的,况且公开审判本身就是向社会公开庭审全过程,没有必要再坚持不允许录音。当然,这仅限于公开审判的场合,不公开审理仍然是不允许录音的,因为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第二个问题,很多地方法院对旁听人员用笔记录也予以禁止,是否合理。我看用笔记录对法庭审判一点影响也没有,禁止庭审过程中做记录实在是找不出什么理由,为什么要禁止呢?当然,不公开审理案件中同样涉及保密问题,也应当是不允许记录涉密事项的。
因此,结论很明显,笔记由于不构成对法庭审判的干扰和法庭庄严气氛的破坏,任何一个参加公开审判的人,包括控辩双方及其代理律师、旁听人员、新闻记者,都可以进行记录;录音设备种类较多,有的可能会影响到法庭审判,因此,应设立审查制度,不影响庭审的可以录音;录像和摄影对法庭审判影响最大,原则上应予禁止,只在法制宣传或法律业务资料保存等特殊需要的场合,经法庭批准才可以进行。与前两者不同的是,可能进行录像、摄影的仅限于新闻记者、公诉机关和律师,由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不存在这种特殊需要,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法庭上录像、摄影。
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要求在法庭上录音、录像的摄影的当事人、旁听人员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有的法院的法庭记录不能忠实记录真实庭审过程,希望能够通过放开录音、录像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尽管这种现象是非常少有的,但是在司法权威得以全面树立之前,我们应当体谅社会公众的这种担心。为平衡社会的监督与法庭审判秩序二者的矛盾,逐步做到用自动摄像头对法庭审判全程录像并保留音像资料或许是一个最佳办法。
但是,最终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的办法,还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当法官代表着正义,当法庭代表着公理的时候,没有谁会去要求录音、录像和摄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