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备案于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反悔将非常困难。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要保持理智,注意协议的内细致严谨,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在离婚协议中要注意以下问题:苏州离婚律师整理。
(1)离婚协议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内容过于简单。
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儿子由女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上述协议,存在一些明显约定不明的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发生争议,也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在约定中疏漏较大,首先,“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方案等均已达成一致,并处理完毕。但是,财产的种类、分割的方式在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由此,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既然财产已经分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分割的必要,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而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就会因争议较大而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的约定要细致严谨,避免过于宽泛。
例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或“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等。这就会出现问题,虽然在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离婚之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的房产或存款,根据此约定的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胜诉的机会。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通常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敖数额较高,比如五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入双方到场,仅有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款通常主要存在一方名下。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和清晰化,在离婚协议中需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和所存银行账户。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便于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去向。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锒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虽然这样约定省时省力,但不利于发现对方隐匿存款后进行追偿。因为,已经约定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往往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相对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减少纠纷和麻烦。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炒股。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者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8)户口的约定和处理。
(9)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10)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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